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原则设计。进行此类工程需首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前需经现场施工放线、验线,涉及路面和交通的项目还需额外办理相应管理部门的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如铁路、主要公路等,需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发放许可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主要道路、供水供电干线、输油输气热力管线、通讯干线以及重要市政设施的审批则由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审批。
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回填。穿越明渠等设施修建管线需按新建工程办理审批。在管线综合改造时,建设单位需无条件将临时管线迁至规划位置,同时临时管线工程的位置、走向等需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施工过程中,同类管线应尽量同杆并架或同沟敷设,以优化空间利用。在道路施工中,新设或更换管线需与道路工程同步,避免日后频繁挖掘。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需支付加倍费用。
临时管线占用集体土地需先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当建设单位具备永久管线施工条件时,临时管线需无条件拆除并重新办理正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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